某蓄电池有限公司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评审

2019-03-07 11:56

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按《某环保局关于请对某公司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通知》等相关文件得要求,已关停并转、破产或搬迁的工业企业原厂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,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。根据(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)精神,自2017年起,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、石油加工、化工、焦化、电镀、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,以及拟规划为居住和商业、学校、医疗、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,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。该公司委托我公司对该工厂拟回收地块开展行政指导调查,并顺利通过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专家评审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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